翟善清:投资增速加快 结构不断优化
3法治监督体系稳步严密覆盖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视阈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增强运用法治手段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能力,有效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正当权益 要重视推动我国国内法的域外适用 随着各国法治的发展以及跨国交往的推进,民商事法律规范具有域外效力,可以通过冲突规范的法律选择方式进行域外适用,这已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其二,同步建立以公检法系统为基础的法治专门队伍和以社会/企业律师为核心的法律服务队伍,为涉外工作的开展提供全方位、针对性、专业化服务。
在法律服务方面,既要搭建服务平台,整合国内公检法系统、驻外使领馆、律师事务所、跨国企业等多元力量。要推进涉外司法工作与智慧法院建设深度融合,加强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应用,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首先,要增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际法条约审议和相关国内法制定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国际法的地位、国际法内化为国内法的程序、国际法适用效力和范围等。在提升涉外执法力度上,对于我国与他国/国际涉外法律相一致的部分,要制定执法实施细则,统一裁量标准,细化工作流程,确保执法的公平正义。在国际法审查机制的建立上,要尽可能避免破坏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一致性问题的出现。
目前,国际涉外法治领域的矛盾和对抗逐渐增多,主要是由各国外交和法治理念的分歧导致,包括我国奉行的多边主义原则和部分国家坚持的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原则的不可调和的矛盾。第三,要构建适合全人类(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法律话语体系,打破西方国家在国际规则制定和实施方面的垄断地位,为国际争端的解决提供协商平台和法治保障。这些内容生动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加大科技投入的鼓励政策。
例如,其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又如,其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自2022年1月1日起,新《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全面深入实施正在成为科技法治发展的重要风向标,对塑造良好的科技法治环境影响深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健全新的举国体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
在新的一年里,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深刻认识我国科技法律体系的重要性,持续发挥法治在科技改革、科技创新、科技发展、科技转化、科技保护等领域的基础性保障作用,为各类创新主体营造良好的科技法治环境。《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和实施,完成了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以及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方向调整,积极应对和解决原始创新能力不足、一些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等现实紧迫问题。
席月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这些立法成果坚持点面结合,集中反映了国家对科技事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总体任务部署,对科技在现代化经济体系、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方式等作出了各类综合制度供给安排。科技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为创新提供重要法律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立法成果引人注目。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
实践中,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正在打破行政边界的限制,推动了科学仪器设备、科技基础设施、科学项目工程以及科技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了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的自由流动,为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的科技创新一体化奠定基础。新《科学技术进步法》新增了基础研究一章,其第二十条规定,国家财政建立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新《科学技术进步法》新增了区域科技创新一章。只有厉行更严格的科技创新法治保护,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勇于投入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之中,并在数字经济发展中进一步强化科技与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才能以法治方式打通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壁垒与实践堵点,消除科学家、科技人员、企业家、创业者创新的顾虑,营造良好的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文化氛围。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进入新发展阶段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在科技进步领域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高质量发展需要与科技创新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
2015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在《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该法全方位勾勒了我国科技监督管理与科技激励保障制度体系,全面构建了面向新时代发展我国所需要的科技创新治理架构,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强调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积极回应了全球科技发展新趋势所带来的现实挑战,坚定了坚持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科技强国的民族自信。
对任何一个现代化国家而言,科技创新能力的高低是衡量其是否迈入科技强国的重要标尺,决定着其现代化水平与社会福祉。这其中,重要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相继制定出台,之前出台的重要领域法律也得到了全面修订。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区域科技创新评价报告2022》显示,2022年全国综合科技创新水平指数得分为75.42分,比2012年提高了15.14分,区域科技创新水平普遍提升,重大战略区域科技创新发展成效显著,多层次、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更加完善,有力支撑我国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建设。从1993年制定到2007年第一次修订,再到2021年第二次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每一次进步都有目共睹,真实展示了日新月异的科技创新发展实践与形形色色的多重法律命题。《证券法》在鼓励和保障科技开发研究及其成果共享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为一大批科技型企业上市提供了制度支撑。随着疫情管控政策的放开和经济的逐步恢复,以科技自立自强为核心的创新驱动政策必将奏响时代最强音,与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等一起谱出和谐共鸣曲
这些内容生动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加大科技投入的鼓励政策。3分别是指《科学技术普及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
其中的1,即《科学技术进步法》,其地位处于科学技术基本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与完善,为考察我国科技立法的体系化成果提供了宏大叙事背景。
其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统筹科学技术资源区域空间布局,推动中央科学技术资源与地方发展需求紧密衔接,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区域科技创新。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
我们既要看到科技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所产生的信息支撑、心理支撑与方法支撑作用,更要看到法治对科技创新活动、科技创新成果、科技创新机制、科技创新人才的指引、激励、保护和促进作用。科技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为创新提供重要法律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立法成果引人注目。这四部法律,一边与《宪法》的原则性规定相承接,一边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权利性、规制性、发展性、产业性、社会性立法相呼应,分别承担着科技创新、科技普及、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的保护与促进功能,共同维护着从科技开发到科技造福社会的主体性活动,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创新成果有效转化,在日益完善的体系化形塑中为科技改革与创新发展提供重要法律依据和法律保护。在新的一年里,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深刻认识我国科技法律体系的重要性,持续发挥法治在科技改革、科技创新、科技发展、科技转化、科技保护等领域的基础性保障作用,为各类创新主体营造良好的科技法治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这其中,重要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相继制定出台,之前出台的重要领域法律也得到了全面修订。
又如,其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进入新发展阶段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在科技进步领域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高质量发展需要与科技创新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健全新的举国体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2022年3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在《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又系统提出了当前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政策框架,锁定了科技伦理的五大原则,即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以及保持公开透明。
其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科技园区,并对科技园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使其形成特色和优势,发挥集聚和示范带动效应。以《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劳动法》等为代表的社会立法,为拓宽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经费来源和创新智力报偿提供了社会化支持和基本规定。201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当时我国制定的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新《科学技术进步法》新增了基础研究一章,其第二十条规定,国家财政建立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
二是区域科技创新必将发挥以点带面的集聚与示范带动作用。席月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与2012年相比,全国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实际增幅为171.5%,其中全国基础研究经费增幅高达264.3%。实践中,我们需要构建秩序化的科技伦理反思机制,并基于反思形成制度化的伦理商谈体系,重点加强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伦理立法研究,制定和完善科技伦理规范标准,严肃查处各类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在引导负责任的科技向善中,依法保护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保护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以《民法典》《专利法》等为代表的权利保护性民商事立法,针对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权利性质、权利行使、权利流转、权利救济等问题作出了体系性规定。只有厉行更严格的科技创新法治保护,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勇于投入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之中,并在数字经济发展中进一步强化科技与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才能以法治方式打通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壁垒与实践堵点,消除科学家、科技人员、企业家、创业者创新的顾虑,营造良好的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文化氛围。